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(部门):
2021年10月29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44号,见附件1),对免税清单进行了调整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为做好进口仪器、设备、图书等资产的采购工作,现转发该通知。请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(部门),对照附件2 中的删除和增加的免税项目情况说明,及时作预算编制及采购计划调整。与学校使用相关的进口免税商品在附件中用黄色底纹标注,如需进一步咨询有关情况请与资产管理处联系,我处将做好政策咨询工作。
联系人:赵 冲 马晓光 联系电话:83262265
资产管理处
2021年11月18日